111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台灣富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 利 人
即被代位人 蔡唐立堅
蔡忠明
蔡曜明
上列
聲請人因證券權利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其權利人因保全
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為
民法第242條前段所明定。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全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
假扣押、
假處分、聲請
強制執行、實行
擔保、催告、提起訴訟等,
債權人皆得為之(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判例意旨
參照)。再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
持有人之聲請,依
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
背書轉讓之證券或
法律有規定者為限;聲請人應提出證券
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
要旨及足資辨
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第55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訴外人蔡垂哲原為聲請人台灣富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字公司)董事兼總經理,並持有富字公司股票18,095股(下稱
系爭股票),負責綜合公司各項事務。其對訴外人李友義、李惶泓任職於富字公司
期間,侵害聲請人公司權利,未盡監督之責,致聲請人受有損害。另
上開三人就聲請人富字公司之美國重要客戶Walmart Stores,Inc(下稱Walmart公司),貨品內容未據實告知,致Walmart公司遭罰鍰後訴請聲請人富字公司賠償。另蔡垂哲因浮報差旅費用,受有利益。是,聲請人向上開三人聲請假扣押,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975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另對
渠等三人提起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訴訟。再者,聲請人聲請對訴外人蔡垂哲之財產聲請假扣除執行,
查封當場,蔡唐立堅稱系爭股票放置於何處不知情,亦未尋獲系爭股票,訴外人蔡垂哲業已死亡,由被代位人蔡唐立堅、蔡忠明、蔡曜明
繼承,於聲請人富字公司股東會,亦無法提出,系爭股票現於何處不明,被代位人
迄未聲請公示催告及
除權判決,其等怠於行使權利,聲請人為保全債權,故依民法第242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規定,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三、查,本件公示催告事件屬
非訟事件,本院審查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合於公示催告程序,僅作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系爭股票代位聲請公示催告程序,業提出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975號民事裁定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全平字第686號
執行命令、查封筆錄影本、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形式上足以釋明聲請人對被代位人有債權存在,且系爭股票已遺失,另可認被代位人蔡唐立堅、蔡忠明、蔡曜明有怠於行使權利之情形,聲請人自得代位被代位人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此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903號民事裁定認定在案。
惟本件聲請人聲請系爭股票公示催告股票僅記載發行公司為富字公司、股數18095股,未載明系爭股票之張數、各張股票股數、各張股票之號碼,此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聯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關於被
繼承人蔡垂哲生前所有富字公司股票之相關資料,經聯徵中心函復未建置上開資料,此有聯徵中心金徵(業)字第1110001049號函在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由於系爭股票之張數、各張股票股數、各張股票之號碼未
臻明確,客觀上難以特定公示催告之對象,聲請不合
首揭民事訴訟法第559條所示,聲請人「應開示證券要旨及足資辨認證券之事項」之要件,聲請顯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