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司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陳振漢即滿鴻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滿鴻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滿鴻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㈠滿鴻興業有限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撤銷、廢止登記函。㈡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㈢股東名冊。㈣清算人就任同意書。㈤清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㈥清算開始時,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㈦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㈧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報紙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6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已教示逾期未補正駁回聲請,該通知業於111年4月12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局埔墘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4月22日對聲請人發生送達效力,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