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拍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博川
雷貴蘭
關 係 人 大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為
擔保關係人大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10年8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又關係人於110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0年11月30日。
詎關係人所開立清償借款之支票卻告跳票,且
迄今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領款收據、支票影本(含
退票理由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1年11月1日(發文日期)通知關係人即
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並經合法送達,關係人迄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