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11475號
聲 請 人 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姜龍威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2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分別為新臺幣98,000元,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
期日為111年8月5日,
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聲請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
系爭本票有記載受款人,為記名本票,
惟其記載之受款人均為「劉宏清」
而非聲請人,又聲請人亦非系爭本票之被
背書人,自
難認聲請人已取得系爭本票票據權利,因之,聲請人以系爭本票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自不能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