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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4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4781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慧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旅通運有限公司、吳鈺城、盧桂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捷旅通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