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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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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77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7770號
聲  請  人  古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玲 
相  對  人  林健中即鉅大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票據付款地在新竹市東區,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