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37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784號
抗  告  人  連立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興國際娛樂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78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