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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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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60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088號
聲  請  人  永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國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嘉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民國111年4月21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二行請求「……及自110年3月28日至清償日止附表計算之利息……」,聲請狀所附附表之利息起算日為111年3月28日,二者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