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785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美天使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藍鴻健
藍明來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美天使有限公司、藍鴻健及藍明來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
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美天使有限公司及藍鴻健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萬元,其中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美天使有限公司、藍鴻健及藍明來連帶負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美天使有限公司及藍鴻健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美天使有限公司、藍鴻健及藍明來於民國108年6月14日
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750,000元,付款地
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
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035機動計算,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
期日111年3月18日,
詎於
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196,782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依
約定
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另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美天使有限公司及藍鴻健於民國109年4月28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035機動計算,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1年2月28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563,858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