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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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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94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460號
聲  請  人  徐翊銘 
相  對  人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姵儀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1紙,付款地均未載,利息均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946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03年9月10日
1,000,000元
108年9月10日
108年9月10日
TH0000000
2
103年9月10日
1,000,000元
108年9月10日
108年9月10日
TH0000000
3
103年9月10日
1,000,000元
108年9月10日
108年9月10日
TH0000000
4
103年9月10日
1,000,000元
108年9月10日
108年9月10日
TH0000000
5
103年9月10日
1,000,000元
108年9月10日
108年9月10日
TH0000000
6
103年9月10日
1,000,000元
108年9月10日
108年9月10日
TH0000000
7
103年9月10日
1,000,000元
108年9月10日
108年9月10日
TH0000000
8
103年9月10日
1,000,000元
108年9月10日
108年9月10日
TH0000000
9
103年9月10日
1,000,000元
108年9月10日
108年9月10日
TH0000000
10
103年9月10日
2,074,873元
108年9月10日
108年9月10日
TH0000000
11
103年9月10日
1,000,000元
108年9月10日
108年9月10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