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原始碼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高武銘間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因相對人高武銘遷移不明,致撤銷租約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①提出
聲請狀,載明聲請狀上聲請人法定
代理人姓名、
住居所及狀末蓋用
法定代理人印章,②聲請狀應載明相對人姓名、住居所,③提出未合法送達相對人通知之信封及雙掛號回證
正本。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達,聲請人
迄未補正,其聲請尚
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