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1098號
聲 請 人 李承鑫
李汪秀治
相 對 人 艾莉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三五四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拾萬元,就
相對人艾莉顧問有限公司部分,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
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於
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
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
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
鈞院110年度全事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0萬元,並以鈞院110年度存字第35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0日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執行處通知(以上均為影本)、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存字第354號及110年度司執全字第72號卷宗,就相對人艾莉顧問有限公司部分,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艾莉顧問有限公司之假扣押執行,且
詎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艾莉顧問有限公司
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附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對相對人艾莉顧問有限公司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相對人林雅雯並
非受擔保利益人,聲請人將林雅雯列為相對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