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1124號
聲 請 人 皮卡比熊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源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一O九年度存字第二五八一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
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於
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
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
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
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下同)28萬元,並以鈞院109年度存字第258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兩造間110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
支付命令事件業已確定,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定20日期間命受擔保利益人即
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及本院通知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581號、109年度司執全字第615號、111年度司聲字第755號及110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事件卷宗,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且
詎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
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