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棨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261號
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2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11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
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
鈞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573號
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6期債券為
擔保金,並以鈞院110年度存字第126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