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1395號
聲 請 人 原始碼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因
相對人遷移不明,致聲請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①相對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
兩造之合約影本,③無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
正本(含退件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於同年月2日寄存送達及同年12月6日送達,聲請人
迄未補正,其聲請尚
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