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聲字第 1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95號
聲  請  人  原始碼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剛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聲請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①相對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兩造之合約影本,③無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正本(含退件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於同年月2日寄存送達及同年12月6日送達,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