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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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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聲字第 1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52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俄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天佑(DENNIS  ILIN)
                      居留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相  對  人  劉世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俄台有限公司設立地址、其外籍法定代理人葉天佑(DENNIS  ILIN)指定地址、及前開受指定人即相對人劉世菁設籍地址,寄發信託契約債權受讓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存證信函影本、信封及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公司所在地雖登記於「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之3」,未有實際營業,有該分局民國111年11月22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711515號函在卷可稽。另相對人葉天佑(DENNIS  ILIN)及劉世菁,分別於108年1月16日、108年10月24日出境,其中劉世菁於110年11月18日為遷出登記。復經查詢入出境紀錄,相對人葉天佑(DENNIS  ILIN)、劉世菁自出境後,今仍無入境紀錄,分別有內政部移民署111年11月17日移署資字第1110132158號函及本院依職權查調之入出境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俄台有限公司等三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