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1613號
債 權 人 張青萍
債 權 人 詹懷瑾
債 權 人 詹懷盈
共 同
邱亮儒律師
債 務 人 昂齊旅行社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存字第一五七一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
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250萬元,並以鈞院109年度存字第157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相對人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571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