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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聲字第 16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613號
聲  請  人  張青萍 

            詹懷瑾 
            詹懷盈 
共      同
代  理  人  童兆祥律師
            邱亮儒律師
相  對  人  昂齊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錦城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聲請人」。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