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1686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瑋成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瓊玫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二六七號提存事件,聲請
人所提存之新臺幣陸拾柒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遵
鈞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67萬元,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1年度存字第126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新北地院111年度存字第1267號卷宗,
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