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韋辰
相 對 人 中弘科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廖洲義
賴盈如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2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