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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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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員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為擔保假扣押,前依鈞院99年度全字第621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1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99年度存字第46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並聲請鈞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基隆地院99年度存字第462號提存事件卷宗審查結果,本件提存物業經基隆地院提存所依提存法規定解繳國庫,有基隆地院提存所提存物解繳國庫審查單附於基隆地院110年度解字第73號卷內可稽。是本件提存物已不存在,無從返還聲請人,聲請人聲請返回提存物,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