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聲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添壽 

相  對  人  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62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625,000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625,000元,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62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終局執行完畢,已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訴訟已終結,聲請人已21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未行使,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選任臨時管理人裁定影本、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民事執行處函(通知)影本、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628號、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168號、107年度司執全字第532號、111年度司全聲字第15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0年度司字第49號等卷宗。上開假扣押裁定既經本院111年度司全聲字第15號裁定撤銷確定,聲請人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亦經執行法院撤銷假扣押執行在案,應認訴訟已終結。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定21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有存證信函及回執在卷可考。又相對人迄未行使,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士林地院函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