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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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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聲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昆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潘建宏 
相  對  人  劉穎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四九O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伍萬參仟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27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53,000元,並以鈞院111年度存字第49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書
  、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