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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聲字第 8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機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家慶 
代  理  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民揚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報酬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42號訴訟事件之訴訟費用額,其聲請狀係載明「聲請人:機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賀華谷律師」,惟僅有代理人賀華谷律師之印文,並無聲請人機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亦未提出委任狀。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發文日期)通知於7日內補正,然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程式尚有欠缺,自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