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93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朱修身
相 對 人 福添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福源
相 對 人 張美容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五三一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新臺幣柒佰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
鈞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4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740萬元,並以鈞院111年度存字第53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存字第531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