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小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亞洲商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5143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其上訴狀內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狀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所明文規定;
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定。是小額程序之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者,如第一審法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及第471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將訴訟卷宗送交本院者,即應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1775元,未逾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原審
乃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為判決,前開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並於民國110年11月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見原審卷第515頁),上訴人遂於同年月18日僅以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有違誤未附理由而提起本件上訴,
迄今已逾提起上訴後20日之
期間,上訴人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認事用法之違誤及內容,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裁判意旨,其提起上訴為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
爰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
本件第二審上訴繳納之裁判費用為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本件上訴之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