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建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
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5萬901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萬812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中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