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11號
原 告 祥曜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90萬4875元及
遲延利息,經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為1590萬4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2008元。雖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
惟已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1704號裁定
駁回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