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16號
原 告 集品不銹鋼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八畝田健康蔬食自助餐即林浩峰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6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