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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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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17號
原      告  魯晏玲即錡菱電工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被      告  明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凡慈 
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2年6月30日前提出書狀就附件所列問題為回覆,並速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