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育宗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38萬1949元及利息部分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是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即為238萬19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4萬4194元,然
迄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