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41號
原 告 冠耀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泰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083號),
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3,63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0,79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工程法官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