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冠耀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冠耀工程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泰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4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1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873,071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其上訴利益應為1,873,07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