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蔡景勳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宸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9,313元(本訴部分42萬8,142元、
反訴部分34萬1,17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