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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瑞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進惠
被
上訴
人 萬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記堂溢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
複代理人 楊
惟
智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7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691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1萬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