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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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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宜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琴  

上 訴人  江秀滿即嘉禾工程行

            汪文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芮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