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萬里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34,976元(計算式:12,050,000元+3,184,976元=15,234,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