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宏國營造有限公司
即原審原告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紋
即原審原告 順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義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1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新台幣(下同)55萬377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