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233號
原 告 陳秀英
被 告 富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扣押工程款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