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234號
原 告 千譜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