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234號
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千譜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