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璽室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鋐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因本院111年建字第235號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萬8,14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5,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