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波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台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查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列印資料
可參,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