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花與樹造景事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186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