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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51號
原      告  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毓鵬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複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
被      告  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
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鄧秋芳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複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