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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文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61號
原      告  五合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輝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被      告  啟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傳民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鄭書暐律師
            邱清揚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秋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記載,應增加「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文字,更正後主文欄之文字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編號
記載
一
被告應交付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2、3、4、6、9、10、11、12、14、17、18、19、20所示設備項目之文件證件正本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二
被告應交付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2、3、4、6、9、10、11、12、14、17、18、19、20所示設備項目之文件證件正本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