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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號
原告即
反訴
被 告 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焦治國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莊頌瑞律師
被告
即反訴
原 告 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廷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