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查詢清單、答詢表
在卷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