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8號
原      告  銓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貴 
原      告  田富大理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根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被      告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康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