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旭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勝霖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
民國113年4月9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5月3日送達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正
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等在卷
可稽,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